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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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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3年7月11日山东省人民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令第9号山东省人民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3米一字型厨房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厨房灭火规范》《厨房灭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餐馆厨房设计)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厨房位置禁忌)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经营地下建筑面积超过0平方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厨房台面板)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超过3万个的体育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帝而厨房电器)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厨房灭火规范;

   (老房厨房改造)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者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厨房的厨怎么写)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厨房灭火规范,总容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者总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厨房灭火规范,建筑面积超过00平方米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厨房灭火规范,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3级以厨房灭火规范;

   (厨房多用机)省人民消防救援机构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人民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第厨房地面贴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主管范围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方便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报告,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效能。

   第异厨房条任何人进入火灾高危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后10日内,应当到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在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时,能够确定申请人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直接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定,未经依法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建筑消防设计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厨房卡通条火灾高危单位电气线路、燃气管线敷设、施工,应当委托专业电气、燃气施工机构或者由单位聘用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火灾高危单位选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并符合消防安全质量要求。

   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3层以上的部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新建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

   第十四条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销售易燃厨房灭火规范,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应当在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变更后的3日内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设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的单位消防工作领导机构,每年定期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保证消防工作的队伍建设、日常管理、隐患整改、资金投入等事项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下列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消防工作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厨房灭火规范统一管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或者将部分消防工作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前款规定的部门应当定期厨房灭火规范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易厨房灭火规范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应当确定负责防火检查(贝贝去超市下厨房)、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厨房水槽陶瓷)检验与维修、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消防管理人员,其数量应当与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相适应。

   (厨房调理用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当地消防安全规定以及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的要求;

   (四)接受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实施的防火检查f4b厨房窗户f5b、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消防工作奖惩。

   专职消防队应当组织经常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单位组织综合性消防演练时,专职消防队应当参加。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每年向辖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定期报告消防训练和演练情况。

   第电磁厨房设备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或者器材,并为志愿消防员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提供便利条件、安全保障和适当补贴。

   公共娱乐场所员工应当全员参加志愿消防队;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有不少于20℅的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

   第二十厨房设计顾问公司条火灾高危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情况,应当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地传送和报告相关消防工作信息。

   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时,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需要,立即组织疏散人员、扑救火灾、防护救护等工作;消防队抵达现场后,应当按照火场指挥员的要求参加灭火救援。

   f4b二f5b各级、各岗位员工熟悉本岗位及本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相关消防安全制度,保证行为与其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相适应;

   f4b三f5b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数量齐全、检修及时、完好有效,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

   第二十七条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厨房灭火规范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厨房灭火规范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指定防火酒店厨房冰箱人员在生产、营业期间进行不间断的防火巡查。

   会堂、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体育场馆等火灾高危单位承办会议、演出、展览、体育比赛等活动时,应当组织不间断的防火巡查。

   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时间和频次应当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中规定并实施。

   每日生产、营业结束后,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夜间营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组织白天防火巡查,防火巡查的时间和频次应当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中规定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在火灾高危单位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措施,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查验、确认并签发动火证后,方可施工。

   严禁公众聚集场所厨房灭火规范、易燃易爆单位在生产、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或者使用可燃、易燃物品的装修施工;确需在生产、营业时间施工,应当建设实体墙将施工区和生产、营业区进行防火分隔。

   第二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对在火灾高危单位禁烟禁火部位吸烟的人员,应当实施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举报。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对集体宿舍的管理,采取措施禁止吸烟、私接电器线路、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炊具等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的安全管理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

   对在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携带、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放烟花爆竹的,火灾高危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并采取防范措施。

   前款k22项规定的烟道清理情况,应当留有清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检测、维护保养报告,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和11月分别组织1次综合性消防演练。消防演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火灾高危单位的内设部门、岗位应当由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指导,每季度组织1次适应岗位火灾危险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三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举办或者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会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消防安全管理人签署同意意见后,依法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第三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1次消防安全评估,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第三十五条接受火灾高危单位委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委托合同,及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如实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报告。

   具备国家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从业条件的火灾高危单位,可以自行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七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年进行1次系统性的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对检查发现火灾高危单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可以通报该单位的主管部门。

   对火灾高危单位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传送的消防工作信息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予以严格审查。

   第三十八条对火灾高危单位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可能对经济社会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权依法报请本级人民决定:

   f4b二f5b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党政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等停止使用,在本地没有可转移或者替代的建筑物的;

   人民接到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挂牌督办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未配置逃生辅助装置或者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f4b三f5b负责防火检查f4b巡查f5b、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的人员配备数量明显不能适应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的;

   国家机关、事业厨房灭火规范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或者同意,在火灾高危单位进行电焊、气焊或者举办、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或者同意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焊、气焊作业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处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未定期清理厨房烟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未定期进行电气防火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者消防安全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