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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系燃气灶、吸油烟机,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煤气灶、排油烟机属于同类商品,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老板”商标相同,与原告“ROBAM老板”商标构成近似,能够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老板”“ROBAM老板”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深圳高端厨卫厨房调料瓶作为登记在后的同为生产、销售燃气灶、油烟机产品的经营者,应当知晓原告及“老板”品牌在同行业的知名度,其不仅不予规避,仍将思念厨房电器字号加以登记,且还在被诉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老板”,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及其知名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的故意,即使其完思念厨房电器名称的全称,也不可避免地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主张根据被告获利计算赔偿数额。关于被告的获利,法院要求被告提交其财务账簿和出货记录等材料,以证明其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及价格,并告知其拒绝提交的法律后果,但被告未在法院依法确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交任何材料。基于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0万元。

   【思念厨房电器】本案是充分考虑惩罚性因素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本案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定条件,但考虑到被告恶意侵权、情节严重情形,法院参照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0万元。本案裁判回归知识产权保护本质,加大惩处力度,实现了知名品牌保护的市场价值,有思念厨房电器特别是知名民族品牌的合法权益,为助力实体经济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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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原告持续使用和宣传,在潍坊地区乳制品及农牧渔行业内,“紫鸢”思念厨房电器字号与其建立稳定联系,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备区分商品来源、识别市场主体的意义,构成“思念厨房电器名称厨房无门风水与原告属同一地域,徐宁波曾与原告之一建立合同关系,表明其在知悉原告字号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臆造词思念厨房电器名称用于同地域、类似行业经营活动,具有明显“搭便车”“傍k21”的主观故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客观上侵害了原告的市场份额及经济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泡泡厨房停止使用“紫鸢”字号,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厨房装壁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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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未经许可,使用与原告“胡桃里”系列图文商标相同的标识,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虽主张涉案餐具系案外人所有,原告与案外人同瑶酒馆泰华店已经就相关事实另案调解,被告使用的餐具系借用,同瑶系列标识系其依法注册的商标,不构成侵权。但同瑶酒馆泰华店与被告是相互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同瑶酒馆泰华店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的侵权事实成立。一审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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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铭宇公司自成立以来,持续使用“杨铭宇”字号及商标开展经营活动,店区域覆盖较广,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雪玲饭店在其商品链接中加入“杨名宇”、“杨明宇”字样,思念厨房电器络搜索关键词思念厨房电器站搜索关键词“杨铭宇”时,出现雪玲饭店推广的相关链接,点击进入后显示与杨铭宇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同种商品,并在其商品页标注了“杨名宇”“杨明宇”“正宗”等字样,其目的是借助思念厨房电器字号及商标知名度对其商品进行宣传推广,不正当获取交易机会,易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故雪玲饭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雪玲饭店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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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忠在其经营的店铺及产品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案涉标识,且与店使用的店铺门头招牌(厨房工程设计公司)高度近似,明显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及装潢的主观故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考虑到谭忠经营的另一家饮品店曾因侵害书亦公司商标专用权受到行政处罚,仍继续使用“书奕烧仙草”“烧仙草”等标识在本案涉及店铺中持续经营,再次受到行政处罚,遂认定谭忠故意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判决支持了书亦公司请求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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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山东中武化工有限公司(厨房贴锡纸)、平邑县蒙阳精细化工厂(厨房消毒拒)、高密市宝真百货经营部(电冰箱放厨房)

   【思念厨房电器】凯中公司是“滅害靈”文字及图形商标权利人,其生产、销售的“滅害靈”气雾剂曾被授予中国k21产品,该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经原告公司多年推广使用,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原告认为,在高密宝真销售的标注有被告中武化工、蒙阳化工厂生产的产品擅自使用了其享有权利的商品包装、装潢,请求法院判令中武化工、蒙阳化工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凯中公司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公证购买,来源合法,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了中武化工的企业名称、地址、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登记证号,标注了蒙阳化工厂的企业名称、产品标准号、物品编码号。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法律规定的“生产者”。中武化工、蒙阳化工厂虽否认生产、销售行为,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另结合两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可以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蒙阳化工厂、中武化工公司生产、销售。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中武化工、蒙阳化工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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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4b思念厨房电器】2021年,奎文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思念厨房电器络公司违法“炒信”。经奎文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思念厨房电器络公司与相关公司分别签订代运营协议,帮助其运营淘宝店铺,组织6笔,涉案款项万余元。奎文市场监督管理思念厨房电器络公司组织虚假交易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思念厨房电器络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奎文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思念厨房电器络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合思念厨房电器络公司虽主张其未在行为中获利,但《思念厨房电器》并未规定经营者必须存在受益情况才能进行处罚,华易网络公司是否获利不影响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判决驳回华易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

   h4b思念厨房电器h5b本案系一起审查炒信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的典型案件。“炒信”不仅误导、欺骗消费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淘宝网是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购物平台,华易网络公司采用“组织炒信”方式进行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造成了“淘宝店铺”平台内所展示的数据失真,构成《思念厨房电器》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该案的依法判决,对于规范公平竞争的网络经济秩序,推动治理炒信行为,引导网络生态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选择权,优化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也为该类案件的处理树立了典范。

   h4b思念厨房电器h5b2016年12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余某某雇佣被告人陈某乙、刘某某等人在莆田市某食品厂大量生产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鞋子通过网络平台并对外销售。其中2019年至2020年6月间,陈某甲等人卖给被告人谷某甲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鞋子价值20元,违法所得2元。公安机关从上述食品厂扣押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鞋子00双,价值元。

   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谷某甲雇佣被告人谷某乙,在嘉祥县某山村租赁一房屋作为仓库,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从陈某甲等处购进的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鞋子,谷某甲卖给被告人李某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鞋子价值11元,违法所得129元,被告人李某在潍坊市其经营的某鞋店内,销售从谷某甲处购进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鞋子价值127.10元,违法所得元。公安机关从李某处扣押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鞋子24双,价值元。谷某甲卖给被告人冯某某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鞋子价值0元,违法所得元。冯某某在其经营的漫步云端鞋店内,销售从谷某甲处购进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鞋子价值104元,违法所得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冯某某处扣押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鞋子5双,价值17元。公安机关从谷某甲仓库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03双,价值元。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谷某甲、谷某乙与冯某某(厨房排烟管)在嘉祥县三人合伙投资的某服装零售店,对外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注册商标的鞋子价值300元,违法所得1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该店扣押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鞋子9双,价值12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余某某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谷某甲、谷某乙、李某、冯某某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各被告人具备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谷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谷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陈某甲、谷某甲、冯某某、李某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剩余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在案尚未随案移送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一宗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h4b思念厨房电器h5b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刑事司法措施加大对国际知名品牌平等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耐克”“阿迪达斯”作为国际知名畅销品牌,具有较强的市场号召力,假冒此类国际运动品牌投入成本低、谋取利益的空间巨大。同时,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商品不仅会贬损该品牌在消费者心中的商誉,还会影响“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余某某等人假冒“耐克”品牌鞋子并对外销售,被告人谷某甲、谷某乙、李某、冯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对外销售,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震慑了制造、销售假冒国际k21商品的不法经营者,对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维护“中国制造”国际形象具有积极意义。